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半數(shù)單位未為女職工繳納生育險

來源: 作者:駿伯吳先生 時間:2013-03-22 點擊:

    
  二中院通過對女職工維權的勞動爭議案件調研發(fā)現(xiàn),基于女性專有權利產生的爭議較常見。
  
  其中因生育權產生的相關權益糾紛較突出,在這類糾紛中,有半數(shù)以上用人單位未為女職工繳納生育保險。
  
  爭議案中1975年至1985年出生女職工多
  
  據了解,2012年二中院審理了23起涉及女職工生育權的勞動爭議案件,糾紛主要類型有:用人單位對懷孕、生育、哺乳的女職工進行調崗降薪引發(fā)的爭議;用人單位安排懷孕、生育、哺乳的女職工從事出差等繁重工作,或者安排待崗僅發(fā)放生活費,迫使女職工辭職引發(fā)的糾紛;用人單位不為女職工繳納生育保險及不發(fā)、少發(fā)女職工產假工資導致的糾紛。
  
  此外,還存在流產女職工及違反計劃生育生產女職工,要求產假待遇的糾紛。
  
  在調研中,二中院發(fā)現(xiàn),此類勞動爭議中1975年至1985年出生的女職工占96%,1985年后出生的僅占4%。勞動崗位涉及教師、管理、前臺、人事、財務、高管助理、工人、銷售、保潔、技術人員等各種職務。
  
  僅9%女職工生育后繼續(xù)待在原單位
  
  從生育保險繳納情況看,50%以上的用人單位沒有為女職工繳納生育保險,即使繳納生育保險的,也存在低于正常工資基數(shù)繳納或者繳費期間不完整的情況。
  
  超78%用人單位不發(fā)放,或不按正常工資標準發(fā)放產假工資;僅9%女職工,生育后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正常存續(xù),其余或是女職工以未及時足額發(fā)工資為由提出辭職,或是用人單位以違紀事由與女職工解除勞動關系,或是勞動合同期滿終止。
  
  相關法條
  
  《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(guī)定》第七條第二款規(guī)定: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,享受15天產假;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,享受42天產假。
  
  第八條規(guī)定: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,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,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;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,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。
  
  女職工生育或流產的醫(yī)療費用,已參加生育保險的,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;未參加生育保險的,由單位支付。
  
  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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