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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案丨“過勞死”一定是工傷嗎?

來源: 作者: 時間:2017-05-03 點擊:
  案例
  
  某手機網游開發(fā)企業(yè)的員工年齡大多不超過35歲,學歷以碩士研究生為主。近年來,由于手機網游領域的競爭日益激烈,為了在同行業(yè)中爭取有利地位,該公司的員工經常加班,有的時候甚至“連軸轉”24小時不休息。今年年初,該公司一名年僅32歲的軟件工程師在連續(xù)加班后,在崗工作期間猝死。該公司想知道,該員工的這種情況,能否認定工傷?
  
  解析
  
  近年來“過勞死”現象日益為社會大眾所關注,這既是因為現代人工作生活節(jié)奏加快產生的壓迫感讓很多上班族都有“身體被掏空”的感受,也是由于人們對勞動者合法權利的關切所致。
  
  根據《工傷保險條例》及其配套法規(guī)的規(guī)定,“過勞死”被認定為工傷,應當包括以下條件:其一,員工屬于因自身健康原因突發(fā)疾病而非受到外力傷害;其二,員工發(fā)病的病因、病情、病癥在所不論,但最終發(fā)生了死亡的后果;其三、員工發(fā)病的時間、場所應當是在工作時間、工作崗位上。
  
  也就是說,員工“過勞死”的病因也許是多種多樣的,但是猝死應當發(fā)生在員工在崗工作期間,否則即使員工死亡后果與其工作壓力等存在因果關系,也不應當被認定為工傷。本案中,該員工屬于在崗工作期間猝死,符合法律規(guī)定,應當依法被認定為工傷。
  
  法律依據
  
  《工傷保險條例》
  
  第十五條: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視同工傷:
  
  (一)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,突發(fā)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;
  
 。ǘ┰趽岆U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、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;
  
  (三)職工原在軍隊服役,因戰(zhàn)、因公負傷致殘,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,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(fā)的。
  
  職工有前款第(一)項、第(二)項情形的,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(guī)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;職工有前款第(三)項情形的,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(guī)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。
  
  《關于實施〈工傷保險條例〉若干問題的意見》(勞社部函[2004]256號)
  
  三、條例第十五條規(guī)定“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,突發(fā)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,視同工傷”。這里“突發(fā)疾病”包括各類疾病。“48小時”的起算時間,以醫(yī)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(fā)疾病的起算時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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